近日,张国立执导的电影《朝云暮雨》在江西婺源拍戏封路引发热议。记者从当地街道办获悉,目前东门大桥已正常通行。工作人员称,临时交通管制并非全天封路,该剧组此前确有跟当地政府沟通协调过并获得审批同意,现场有摆渡车可以送行人通行。(5月24日《南方都市报》)
生活和工作节奏紧张的时代,封路给城市秩序、市民出行带来的影响,往严重了说具有“灾难性”。你看,有些市民忙着上班,还要送小孩上学上幼儿园,结果被挡在那里过不去,怎一个“焦急”了得?摆渡车能把自行车、电动车一块摆渡过去吗?汽车送孩子的又该怎么办?
谁的时间都是宝贵的,不是一句“理解万岁”就可以占用别人时间满足自己需要的。涉及到公共利益、占用公共资源的事情上,就更不能拿“理解”说事了吧,一者,不可以绑架他人理解,二者,理解也需要建立在合情合理的基础上。
据悉,5月15日,婺源县交警大队、婺源县城管大队曾发布通告称,近日,将有《朝云暮雨》电影摄制组在东门大桥进行取景拍摄,经研究,届时对此路段进行临时车辆管制,在2天拍摄时间内,8时至19时机动车辆暂不能通行,行人及非机动车辆分时段通行。在此向诸位市民表示歉意,也请广大群众予以协助、配合、共同维护好相关秩序。
管理部门已提前发布通告,似乎,封路或叫交通管制一事合法?《道路安全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: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,可以对机动车、非机动车、行人采取疏导、限制通行、禁止通行等措施。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、大范围施工等情况,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,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,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。
可按理说,拍电影不属于大型群众活动,更不是“大范围施工”;当然了,该法条中还有个“等”字;而就算拍电影可以视为“等情况”对待,采取交通管制合法,管理程序合法并不等于管理部门处理问题的方式合理。
就立法初衷来说,交通管制只有在必要时才可以实施,所谓必要性,显然是符合、满足公共利益需求这个“必要”。而张国立剧组拍电影,实际上是一种商业活动,让公共利益为商业活动让道,怎么看,都不合理。一段公共道路居然可以为商业活动让道两天,就更“过”了吧。而由此折射的有关方面的价值取向,也耐人寻味。
新华社的评论就说,如此封路是选错了主角——公众才是公共服务的主角,“拍电影的”不是。而说到“拍电影的”,现在不说多如牛毛,也是“济济彬彬”了,全国哪年不生产出千八百部,电视剧就更多了——如果都要封路伺候,城市秩序可堪承受?但拍电影和电视剧封路的事却很少听说。
如果别人拍电影或电视剧都不封路,来了个大腕有关方面就高度重视、给予优先待遇,是不是又掉进了媚星媚腕媚名人的坑?十八大之后,中央领导作出了“领导出行不封路、不清场”的表率;公安部交管局在落实“八项规定”中也明确要求,各地不得擅自违反规定清道封路——这都体现了中央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,以及突出公共资源公共属性的价值导向。在此语境上,再看“为张国立剧组封路”一事,实在是不合时宜。